2020/2/5 10:10:01
HJ 604-2017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也适用于污染源无组织排放 监控点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当进样体积为 1.0 ml 时,本标准测定总烃、甲烷的检出限均为 0.06 mg/m3(以甲烷计), 测定下限均为 0.24 mg/m3(以甲烷计);非甲烷总烃的检出限为 0.07 mg/m3(以碳计),测定下限为 0.28 mg/m3(以碳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总烃 total hydrocarbons(THC)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在气相色谱仪的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气态有 机化合物的总和。
3.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 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4 方法原理
将气体样品直接注入具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分别在总烃柱和甲烷柱上测定总烃和甲烷的含量,两者之差即为非甲烷总烃的含量。同时以除烃空气代替样品,测定氧在总烃柱上的响应值,以扣除样品中的氧对总烃测定的干扰。
5 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化学试剂和蒸馏水。
5.1 除烃空气:总烃含量(含氧峰)≤0.40 mg/m3(以甲烷计);或在甲烷柱上测定,除氧 峰外无其他峰。
5.2 甲烷标准气体:10.0 µmol/mol,平衡气为氮气。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具资质生产 商定制合适浓度标准气体。
5.3 氮气:纯度≥9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