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5 10:09:32
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 手工监测技术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 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制定本技术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开展环境空气中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的技术方法,包括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测定方法、数据审核与上报、报告编写,以及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内容。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6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臭氧前体有机物:指在光照条件下能与氮氧化物(NOX)等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的 挥发性有机物,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等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s)及醛、酮等含氧有机物(Oxygenated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OVOCs)等。 4 启动监测
按照 HJ 663 评价的首要污染物为臭氧且年超标天数大于 30 d 的城市,一般应当组织开展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具体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或委托监测的要求开展。对要求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区域,应将臭氧前体有机物监测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统筹考虑。
监测的具体目标化合物应根据所监测地区的臭氧前体有机物排放水平及特征动态调整确定,臭氧前体有机物监测清单见附录 A。
5 样品采集
5.1 点位布设
开展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的点位,一般选择在 HJ 664 规定的空气自动监测站点位上布设,监测点位基于近年臭氧监测浓度水平数据,应包含城市主城区内臭氧高浓度点,点位保持相对固定;当臭氧高浓度点发生变化的时候,应考虑增加监测点位。对于臭氧污染问题突出且具备监测条件的城市或区域,点位布设建议包括城市上风向或对照点位、臭氧前体有机物高浓度点位、臭氧高浓度点位及城市下风向点位。当全部空气监测站点位和对照点位不能满足采样和分析条件时,应选择能代表城市臭氧浓度平均水平的部分点位和对照点位作为监测点位。
采样器采样口一般设在距空气自动监测站顶部 1.5~2 m 高度,与其他采样设备的采样口 距离>2 m